劳动者职业体检报告造假,职业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2024-0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制定初衷本是建立在保护劳动者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下,适用于督促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营造劳资双方诚信、和谐的职业用工环境。

  本案中,一方面,劳动者本人是在已知晓从业煤矿岗位工作、身体健康有损和拥有一定的职业病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利用了《职业病防治法》,用捏造假体检报告结果试图牟取职业病工伤赔偿待遇,其个人主观行为,已然触犯了法律与道德的底线,须承担主体责任。另一方面,该劳动者的恶意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原因在于,该煤矿企业未能尽到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管责任,工作落实浮于表面,无法溯源体检报告的真实过程,导致引火上身,最终为自己的责任过失而买单。


  在此呼吁:作为劳动者,虽然处于弱势群体,维权之路异常艰辛,但此种造假体检报告的非法行为不可取,既伤害自身健康,也不会受到法律所保护;作为用人单位,应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主体责任,为劳动者创造和谐健康的职业工作环境,以人为本,促进社会良性发展。

  基本案情

  姜某东在山东省XX煤矿及其他煤矿从事掘进、采煤多年后于2015年6月到A煤矿从事掘进作业。

  同年6月13日,姜某东按照A煤矿的要求到织金县XX医院进行入职体检,结论为“未发现职业病征象”。姜某东将该体检表交给A煤矿后,于同年6月18日到A煤矿从事井下掘进作业;

  2016年3月2日,姜某东在A煤矿井下工作时晕倒,后因姜某东向A煤矿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姜某东诉求解除与A煤矿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9000元;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77449.92元;伤残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96940.96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等。

  姜某东称,2015年6月,到A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作,月工资按计件支付,平均月工资为9000元左右。2016年3月2日下午,在矿井巷道上班时当场晕倒,工友们立即将其背到井外。2016年3月14日,自己迫于无奈回到安徽老家的医院住院治疗,同年4月15日,经贵州省XX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A煤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A煤矿称,姜某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A煤矿提供工伤保险参保体检表,涉嫌诈骗犯罪,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将涉嫌犯罪的事实材料移送XX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

  01、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入职体检的结论是谁向体检医院提取,是否真实

  体检表被伪造的事实客观存在,但是谁从医院领取了原始体检表并进行了伪造,各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查清该事实。

  一审判决从A煤矿作为用人单位,不可能实施对劳动者有利,对自己不利、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这一角度,推定由姜某东领取并进行伪造后提交给A煤矿入职。

  法院认为:从伪造的动机上分析,姜某东伪造的动机远远大过A煤矿。理由:姜某东在体检时,是知道体检目的是为了入职和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医院领取体检表,发现不符合入职条件和参保条件,为了入职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存在很大的较为强烈的伪造体检结论的动机。而A煤矿领取体检表后,若发现不符合入职条件,即使迫切需要劳动力,也可另行组织其他人进行体检,招录其他人入职,求职者体检异常,用人单位为用工之需,将体检异常结论伪造成合格的体检结论让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承担着巨大的职业病赔偿风险,对其极其不利。从用工成本角度考虑,A煤矿伪造体检表的动机极小。姜某东入职后,A煤矿将其申报为工伤职工,并缴纳工伤保险及在仲裁阶段未提及姜某东造假体检表的的行为,充分说明A煤矿不存在推卸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而造假的可能。故本案中,推定姜某东领取体检表并伪造并无不当。

  02、有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当然由A煤矿进行全部赔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坦诚相待,共同营造诚信、和谐的职场用工环境。本案中,A煤矿组织姜某东进行入职体检,姜某东理应将其体检结果坦诚相告,让A煤矿决定是否允许其入职。但其却隐瞒重要事实,对体检表进行伪造,其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若因有工伤认定决定,便不考虑姜某东的不诚信行为,让A煤矿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是纵容不诚信行为,明显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精神。

  井下掘进作业是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A煤矿依法有对姜某东进行入职体检的法定义务。

  A煤矿在入职体检过程中,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A煤矿未尽监管义务,方让体检表有机会被伪造。在这种情况下,若不让A煤矿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不对其加以惩罚,以后其行为将有可能被效仿。且客观上姜某东在A煤矿工作8个多月,对职业病病情也有加重的因素,不让其承担一定的责任,显然也不公平。

  针对本案特殊案情,按过错原则处理较为公平合理。至于承担责任比例问题,姜某东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入职体检时明知自己应脱离粉尘作业,却伪造体检表入职,其行为直接导致继续接触粉尘,对所患职业病,其有主观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A煤矿作为特殊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是被上诉人的法定义务,其未尽监管责任,存在过失,对姜某东所患职业病,A煤矿应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判决姜某东对涉案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承担70%的主要责任,由A煤矿承担30%次要责任并无不当,即206866.28×0.3=6205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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