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噪声聋如何诊断

2021-10-30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 声学 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GB/T7341 听力计 

GB/T7582 声学 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布 

GB/T7583 声学 纯音气导听阈测定 听力保护用 

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403 声学 测听方法 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观察对象 

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HL)。 

诊断及诊断分级 

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5.1 轻度噪声聋:26dB40dB(HL) 

5.2 中度噪声聋:41dB55dB(HL) 

5.3 重度噪声聋:≥56dB(HL) 

处理原则 

6.1 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 

6.2 轻度、中度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6.3 重度噪声聋患者应配戴助听器。 

6.4 对噪声敏感者(即上岗前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作业1年,高频段3000 Hz4000 Hz6000Hz任一频率,任一耳达65 dB(HL))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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