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须体检!忽视将受严惩。

2024-03-25

       用人单位不论在何时何地,都需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做好劳动者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8日,涪陵区卫生健康委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某省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某船舶有限公司车间内承包加工元件的工作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违法行为。

调查处理

      本案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的问题,执法人员经过对转移方及接受方的相关管理人员询问调查,查阅双方相关资料,最终认定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行为的合法。根据双方签订的《加工制作承包合同》,约定接受方自行承担劳动者的职业病预防、检查、治疗、康复等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该合同约定,接受方未按照规定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接受方承担。某省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作为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接受方是本案的违法主体。执法人员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采取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拍摄现场照片、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记录等方式,全面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查清了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涪陵区卫生健康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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