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未做体检 半年后劳动者查出尘肺病获赔37.5万元!

2024-06-09

  入职半年得了尘肺病,向用人单位索赔180多万,无果。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庭。日前,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陈江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用人单位支付员工胡某37.5万元的赔偿金。8月9日上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握手言和,胡某拿到了全额赔偿款。


  案由:入职半年检查出尘肺病


  2009年4月13日,39岁的胡某进入某日资企业上班,主要从事五金冲压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胡某每个月领950元的工资。据胡某说,他从事的是抛光工作,经常接触到粉尘。工作一段时间后,开始喘气、胸闷。2009年11月,经惠州市某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出双肺见有小点阴影,后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检查确诊为尘肺二期。


  2011年,惠州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认定此次患病为工伤。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胡某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肆级。虽然该公司已向胡某支付了治疗期间的诊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交通费,但是胡某对赔偿并不满意。


  原告:企业得对我的下半辈子负责


  胡某认为,尘肺病是严重的可防不可治的终身疾病,目前还没有治愈的特效药,而且该病会使患者丧失劳动能力。


  2012年1月13日,胡某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工伤待遇赔偿差额、人身损害赔偿共1844931.97元。


  “企业得对我的下半辈子负责”,想到家里两位日渐老去的父母、还在上学的两个孩子需要照顾,得了此病就像被宣布“死缓”,给他带来严重的精神损害和身体折磨。胡某在庭上数度落泪,强烈要求法庭除了工伤待遇,公司还得给他赔偿人身损害费。


  被告:你的职业病不是我造成的


  对于胡某的诉求,该公司有着不同的看法。该公司认为胡某的病不是在入职后形成的,因此拒不赔付。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的工作环境是经过职业病环境检测的,不足以导致尘肺病,而且和他同一批入职前接受体检进来的员工均没有患此病,胡先生却在入职短短半年后便查处尘肺病二期,这不得不怀疑胡某得病的来由。


  “据了解,胡某入职本公司之前在一家矿场工作多年,有理由怀疑他是携病入职。”但是,对于这种猜测,该公司始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


  法官:为双方寻找最佳的解决之道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为劳动合同纠纷,胡某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在审理范围,应另案处理。最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该家日企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差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0119元。


  拿到赔偿后,胡某继续提起诉讼。2013年3月21日,胡某又将该公司告上陈江法庭,要求其支付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费45万元。主审该案的法官赵顺喜在仔细翻阅卷宗、了解双方矛盾后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


  “如果接着打,双方都是输家”。据赵顺喜了解,“胡先生的身体状况令人堪忧,两年的官司耗费了不少精力,这不利于他的病情。从前就有人官司没打完就把命搭上了,这不值得。对于公司而言,万一原告身体状况恶化,还得向公司索赔,就算是判决也不能做到真正的事了。”


  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后,赵顺喜法官多次将原告、被告约到办公室,通过喝茶聊天等方式,耐心把利害关系分别将给原告、被告听。最终,在法官多次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该家日企公司答应赔偿原告因职业病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工资差额、医疗费等所有费用共计37.5万元,同时,原告答应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得再就其职业病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入职体检应重视职业病检查


  主审法官赵顺喜认为,在该案中,被告提到原告在入职体检时只做了常规的体检,并没有对原告是否患有尘肺病进行检查,这一点不足以构成拒不赔付的理由。因为企业有责任规范用工管理,如果企业能在入职体检把关严一些,在日常工作上加强防范职业病的意识,就不会出现类似的纠纷。


  陈江法庭庭长刘贵传呼吁:企业特别是职业病高危岗位,应当将入职人员职业病检查列为重点体检项目之一,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刘贵传介绍,经过这件事以后,在法官的建议下,该家日资企业已经将职业病检查列为入职体检项目,并且进一步严格落实了每天例行检查员工是否佩戴口罩,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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