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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类业务

时间:2019-06-29     【原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拟建设项目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取得相应的立项备案证后,应首先开展环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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